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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户口管理:更改户口项目的规定
2008-03-28  来源:渝网   编辑:李大嘴
内容导读:公民的户口登记项目,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的差错,应据实予以更正。因公民故意涂改户口项目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处罚后,再予以更正。

  公民的户口登记项目,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的差错,应据实予以更正。因公民故意涂改户口项目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处罚后,再予以更正。公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1、对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由乳名改学名、因父母离异更名、被收养人更名、再婚子女更名、同校、同班学生重名多等原因,确需更名的,应由父母或收养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后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其中再婚子女愿随继父姓的,须经其生父同意。

  对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变更姓名。

  对正在受侦查、正在受刑罚(含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劳动教养、正在被羁押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2、公民更正出生日期,原则上不予更改。确因有误的必须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是单位和学校的职工、学生的,须提供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提供档案中的记载依据及学校证明,经派出所调查属实后,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后,可以更正。

  3、公民更改民族成份,由本人或监护人先报经区、县(自治县、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后,再凭相关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后,方可更改。

  4、公民更改性别,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凭区、县(自治县、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等单位出具的鉴定证明,报经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后,可以更改。

  5、申请变更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职业等一般户口登记项目的,申请人或户主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申请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可直接在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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