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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户口管理:重庆居民身份证管理指南
2008-03-28  来源:重庆市公安局公众信息网   编辑:李大嘴
内容导读: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公民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应持本人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摄像或提供符合二代证要求的本人近期免冠彩色平面标准照片或数码相片,(含光盘、优盘储存的照片)两张,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摄像或提交照片《常住人口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从2007年7月9日起,我市办理居民身份证全面提速,公民领证时间主城区为20个工作日,其他区、县(自治县)为40个工作日。

  一、申领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换领

  公民有下列原因之一: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居民身份证严重损坏不能辨认;公民需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内容,应办理换领手续。领取新证的同时必须交回旧证。

  三、补领

  公民因居民身份证损坏或居民身份证遗失,应当及时申请补领。

  取证时间:主城区为5个工作日,其他区、县(自治县)为10个工作日。

  取证方式:

  (一)、主城7区(渝中、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渝北等区)在户政办证厅或辖区的政府行政服务大厅领取;高新、经开和其他区、县(自治县)以及渝北区的龙溪、新牌坊、黄泥磅派出所辖区的证件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居民身份证服务大厅领取。
  (二)、公民自愿要求特快专递的,本人可在当地邮政局交快邮费,即在当地领取证件;
  (三) 、群众不急需用证的,可按正常取证时间在当地派出所领取。

  四、办理第二代临时居民身份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在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同时办理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五、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异地照相办理二代证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外出人员在务工所在地照相馆照好数码照片(有条件的也可自拍照片);
  (二)通过互联网登录到深圳市特种证件制作中心网站www.rzzx.com.cn,将照片传输至该网站接受检测(广东省绝大多数照相馆可以代为上传);
  (三) 深圳市特种证件制作中心检测合格后通过公安专网将照片自动传输至重庆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同时打印出数码照片回执及委托书;
  (四)外出人员将回执及委托书寄回户口所在地,由被委托人按规定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代为办理二代证,派出所即从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制证中心网站下载照片,确认无误后为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办理二代证。

  六、社会各单位需对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作鉴定的,由本单位工作人员持介绍信或工作证到市公安局户政处居民身份证管理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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