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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昨日下午,沙坪坝区法院对去年沙坪坝石门大桥的“10•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3名被告人分别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利民出租车公司总经理张焘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利民出租车公司董事长、张焘的哥哥张雷获刑三年、缓刑五年;利民出租车公司安全科科长杨宗义获刑六年。
隐瞒肇事司机“前科”
昨日下午3点,在沙区大审判庭内,沙区法院经过审委会讨论此案后认定:被告人张焘作为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及日常事务处理;被告人杨宗义作为公司安全科科长,负责安全科日常事务处理;被告人张雷作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安全工作。
2006年3月31日4时40分,吕富华驾驶其挂靠在公司的渝B•41067号大客车在江北区五桂路发生撞死1人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吕富华负同等责任。事后三名被告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此事故进行处理、上报并及时取消吕富华驾驶客车的资格。2006年5月26日,市交管局、市运管局下发通知要求,排查发现驾驶人2004年以来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一律不准从事客运工作。公司却隐瞒了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事实。吕富华继续违规驾驶客运车辆,直至2006年“10•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重大责任事故罪成立
法院认为,由于三名被告人不正确履行职责,未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处理、上报并及时取消吕富华驾驶客车的资格,致使吕富华得以继续违规驾驶客运车辆,直至2006年10月1日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张雷认罪态度好获缓刑
记者从庭审中了解到,虽然上次开庭时,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都进行了罪轻或无罪的辩护,但是法院仅采纳了关于张雷的辩护。
审判长认为,张焘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后果严重”,但并非“情节恶劣”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杨宗义的辩护人曾提出,经杨统计上报的数据交被告人张焘审核后被变更。法院认为,公司明文规定,安全科长有越级上报权,而杨却未按规定越级上报,对杨的辩解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雷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雷是自首,希望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雷在“10•1”事故发生后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施救伤员、等候处理的行为属认罪态度问题,不属自首。但鉴于被告人张雷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
法院遂做出了以上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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