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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本票存款和到账的时间差,取出“张三”的进账单,改成“李四”的名字,在“张三”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李四”自由支取“张三”的钱。某银行江北支行五里店分理处原会计股股长戚某,先后分两次划走1560万元。
14日上午,48岁的戚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市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法官宣判完毕,显 得比实际年龄苍老的戚某,没有当场表示上诉与否。而前来听宣判的一中年男子,听完宣判后情绪十分激动,认为戚某被判重了。这时戚某扭头叮嘱那男子,“好了,不要再乱说了。”
将420万元挪走410万元
市一中院查明,1998年12月23日,戚某在审核一电器公司开户资料后,为其在五里店分理处开设了定期存款专用账户。当天,戚某就用一张“重庆某空中客车有限公司”410万元的虚假本票进账单,和一张电器公司10万元的本票进账单,将电器公司的一张420万元的本票进账单替换。然后擅自将410万元“划入”空客公司账户上。随后,空客公司将该410万元用于经营活动,至今仍未归还银行。
从银行弄钱出来搞工程
1996年8月,某运输公司与空客公司下属的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联合建设某大厦工程,但由于缺少资金,工程停建。于是空客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找到戚某商量,由运输公司将2000万存入分理处,然后想办法将款直接划入空客公司账上,两个月左右连本带息一起还。
1999年5月,运输公司将2000万元存入五里店分理处。然后戚某用“空客公司”的1150万元的虚假进账单将“运输公司”的本票进账单替换。
为防运输公司查账,戚某与刘某还制作了虚假银行利息计数单和对账单等。随后,空客公司,像用自己的钱一样,将1150万元资金用于建设某大厦项目和空客公司的其他经营活动。
2006年,电器公司发现8年前存入的钱不见了,立即报警。2006年12月18日,戚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
由于410万元至今未归还,法院还判决戚某退赔五里店分理处410万元。(记者 邓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