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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区某银行接到法院查询冻结有关责任人存款的法律文书后,不但不积极协助,反而将法院要查询的被告存款转移。万州区法院以其不履行协助义务为由,对该银行开出了3万元罚单。9月3日,该银行将上述罚款汇至万州区法院专用账户。
今年初,万州区法院受理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诉南川宏原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宏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提出冻结被告55万元银行存款的财产保全申请后,法院派人前往南川进行财产保全。
4月1日下午4时,承办法官将《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等交给该银行某分理处,请予协助查询宏原公司在该分理处账户上的存款余额。而该分理处未立即查询账户并回复结果,而是在当天下午5点过将该账户上70万元存款转移至重庆另一化工有限公司在该分理处的账户,随后才将查询结果回复万州区法院,但这时宏原公司账上余额只有9000余元了。
随后,万州区法院责令南川某银行限期将转移的款项追回。直到7月6日,该银行仍未追回被转移的存款。7月7日,万州区法院认定该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严重妨碍法院调查取证和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已构成不协助执行的情形。8月11日,万州区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南川某银行作出处以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